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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18 日下午消息,近日有网友反映,自己在应聘掌门教育旗下掌门一对一的兼职教师时,遭到对方人力资源部门以“尚处于哺乳期”为由拒绝录用,应聘者认为此举涉嫌就业歧视,违反《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该求职者告诉新浪科技,自己计划应聘掌门教育旗下掌门一对一品牌的兼职教师,但在最后与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沟通时,被以“尚处于哺乳期”为由拒绝录用。该求职者展示的对话显示,该工作人员首先询问求职者是否处于备孕、怀孕或者哺乳期内,并告知对方,掌门教育要求兼职教师在工作时间内都要处于工作状态,对于尚处哺乳期的不考虑录用;如果已经结束哺乳期,若婴儿未超过 6 个月龄,对于求职者也不考虑录用。

该求职者告诉新浪科技,自己的孩子已经 14 个月龄,自己也即将结束对其进行哺乳,且因为有家人帮助照顾,自己已经承诺不会因此影响工作质量,但对方依然不予考虑,涉嫌就业歧视,违反《劳动法》。

一名人力资源专家在接受新浪科技采访时表示,职场女性若在职期间生育,则会有自生育之日起有 12 个月的哺乳期,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员工上下班时间会相应缩短,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招聘方虽然可以不录用哺乳期的求职者,但如此拒绝方式略为欠妥。特别是应该考虑到可能的法律风险和舆论风险。”该人力资源专家说。

黑龙江海闻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学军对新浪科技表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性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他指出,法律对女性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在于保障女性劳动者就业的权利。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用工单位不得违反。作为女性劳动者,要依法保护自身劳动就业权利,与用人单位或出用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出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平衡器,在保护女性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赋予了用工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不聘用哺乳期内的员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首先,劳动合同法调整对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务关系。其次,相关法律只规定了在女性特殊时期不得辞退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特殊需要有权决定聘用条件,包括不聘用哺乳期的女性员工,这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