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24 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判决支持熊先生向医院索还自己与亡妻留存的冷冻胚胎一事引发媒体关注。冷冻胚胎能否继承再次成为近日人们关注的话题。
那些储存在零下 196℃ 液氮环境中的胚胎,成为逝者留给亲属的情感寄托和生命延续可能。而由于我国在此类问题上相关法律仍不完善,医院遇到此类特殊情况时,更愿意选择谨慎的处理方式,通过诉讼厘清责任、规避风险。
案件之外现实的问题是,很多医院已经积压了大量闲置多年的冷冻胚胎,如何处置也成为一个难题。
胚胎是生命还是物,能否继承?
生于 1987 年的熊先生与妻子 2018 年结婚,婚后一年多妻子未怀孕。2019 年 7 月,夫妻俩与广东省人民医院签订《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同意书》,当年 8 月 29 日医院给熊先生夫妻取精、取卵后培养胚胎。两天后,熊先生妻子做了胚胎移植手术,术后剩余一枚胚胎由医院保存。
术后妻子终于怀上胎儿,但不幸的是,怀孕 39 周 + 6 天生产时,妻子突发羊水栓塞去世,胎儿亦未能存活。事后熊先生和岳父母想到,医院里还有一枚胚胎,他们想要回来,但被医院拒绝。
广东省人民医院认为,冷冻囊胚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但又有诸多特殊之处,可称为人格物,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标的。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判决认为,涉案胚胎是原告熊先生和妻子卵子结合而产生的,含有熊先生与妻子 DNA 遗传信息。尽管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但不能否认原告在生命伦理上与涉案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最终熊先生及岳父母的诉求获法院支持。
偶尔治愈曾致电原告代理律师朱先生以及熊先生的岳父,他们均不再愿就此事发声。
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俗称试管婴儿,1978 年全球首位试管婴儿在英国诞生,1988 年中国首名试管婴儿郑萌珠诞生于北医三院生殖医学中心。目前我国每年试管婴儿数量逾 20 万例次,成为世界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第一大国。
冷冻胚胎是生命还是物,能不能继承?海洋法系的主流意见是将冷冻胚胎界定为一种处于人和物之间的中间体,江苏的冷冻胚胎案二审判决采用了中间体的定性,熊先生案判决认为人体胚胎法律性质尚无定论。
国内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发生在江苏。2012 年 2 月,沈先生与妻子到南京鼓楼医院冷冻保存了 4 枚受精胚胎,没来得及移植,第二年 3 月就发生车祸两人去世。他们的四位失独父母,为索回冷冻胚胎而诉讼。
鼓楼医院主张,根据原卫生部规定,冷冻胚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一审宜兴法院认为,受精胚胎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而夫妻均已死亡,胚胎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4 年 9 月无锡市中院二审改判,支持了四位老人获得冷冻胚胎的诉求。
该院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冷冻胚胎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时任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的胡晓翔认为,虽然冷冻胚胎是否属于“物品”还存在一定争议,即使老人拿不到孩子的“冷冻胚胎”的继承权,但可以有处置权。
审理此案的无锡市中院法官对媒体介绍,2014 年初美国德克萨斯有相似案件。一对年轻夫妇身亡,留下 2 岁儿子和 11 枚冷冻胚胎,没留遗嘱。法院最后判决,等儿子到了 18 岁时由他处置胚胎,在此之前胚胎由相关医疗机构保管。
该法官表示,胚胎的属性法律上不明确,也就难以说继承权,实际上法院某种程度上绕过了继承权,从处置权和监管权归属于四名老人的角度去判。
除了法律层面,在生命伦理角度也有争议。
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学院讲师张迪对偶尔治愈表示,夫妇一方或双方死亡后如何处理胚胎,需参考最佳利益原则。家属继承或拥有对胚胎的监管、处置权符合自己最佳利益,但如果胚胎孕育成胎儿生下来,则要分析是否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孩子成长在父母残缺的家庭是否有利于身心健康?与不被生下来相比,在这种环境下成长生活是否更糟?如依据《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应以孩子的最佳利益来考虑。
怀疑代孕就拒绝返还胚胎?
冷冻胚胎是目前唯一能成熟地保存生育功能的方法,胚胎长时间存置于零下 196 ℃ 的液氮环境中。因此,广东省人民医院认为,因储运条件特殊,熊先生及岳父母将囊胚进行处置和转移具有极大风险。使囊胚存活的唯一办法就是违法代孕。
同样,在江苏的冷冻胚胎继承案中,南京鼓楼医院认为,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原卫生部的相关规定,不能对胚胎进行赠送、转让、代孕。
对此二审判决认为,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是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所享有的正当权利。无锡中院最终判决 4 枚冷冻胚胎由已去世的夫妻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结果如同很多人的猜测,2017 年这四位失独父母几经周折,通过老挝的一位代孕母亲在广州产下一名男婴。该案法官张圣斌在接受央广网的采访时表示,判决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监管权和处置权的归属,至于当事人拿到胚胎以后去干什么,不是诉讼要解决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 2018 年对媒体表示,原卫生部的规定只是行政规章,不具有限制人民权利的效力,不能作为禁止代孕的法律依据。迄今为止,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代孕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9]
正因江苏案判决后有代孕先例, 越秀区法院提醒熊先生及岳父母在取得涉案胚胎后,不得使用胚胎从事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医学活动。两原告明确表示知晓相关法律后果,并承诺遵循法庭的告诫。
亟待立法,医生希望法院厘清责任
偶尔治愈查询司法裁判文书,发现近年来各地有多起涉胚胎移植的诉讼。医院和从业者对此更是如履薄冰。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生殖医学科主治医师方祺告诉偶尔治愈,家属起诉医院索还去世家人的胚胎属极端个案,他所在医院还未遇到过类似情况。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因无明确法律法规,医院及医生肯定也会建议患者去诉讼,按法院判决执行,这对双方都有利,避免法律风险。
对胚胎继承诉讼,医院有多方面的顾虑。
2019 年北京市首例冷冻胚胎移植案中,朝阳医院就提出了继承、伦理及不合法规等多方面的拒绝理由。一对夫妻在朝阳医院进行胚胎移植期间,丈夫因患白血病,从确诊到去世只有 25 天,留下 6 枚冷冻囊胚。妻子提出继续移植胚胎被医院拒绝。
朝阳医院认为,患者丈夫去世后,其与丈夫生前冷冻保存的胚胎或囊胚并非患者一人所有,患者一人无权处理。移植胚胎涉医学伦理,必须考虑孩子的合法权益,包括胚胎所有人是否要承担出生后孩子的抚养义务以及监护人职责问题,孩子父亲及其亲属身份社会关系等亲权继承权问题等。
审理中当事人公婆表示支持儿媳继续胚胎移植。法院认为夫妻当初与医院的合同不能割裂,辅助生殖是连续的过程。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继承权等。
最终,2019 年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合同,给当事人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鉴于立法滞后,江苏冷冻胚胎继承案的法官曾在中国法院网发文,建议立法机关宜在条件成熟时机适当时尽快启动相关立法程序,以健全完善人工生殖的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医院困扰:无主胚胎积存多不敢抛弃
在江苏首例胚胎继承案中,争议的胚胎从 2012 年 9 月 3 日保存了两年多,2014 年 9 月二审胜诉后,家属赶去医院续交了胚胎的保管费。虽然据原卫生部相关规定,医院可以对逾期不交冷冻费的胚胎进行销毁处理,但现实中医院不会这么做。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生殖医学科主治医师方祺告诉偶尔治愈,尽管患者签有知情书, 医院可以将过期未续费胚胎抛弃、销毁,但如无夫妇签字确认,医院担忧有患者很多年后再来医院要胚胎,为避免纠纷医院会一直保存胚胎。这样的担心,就导致很多医疗机构被数量众多、难以处置的“冻胚”困扰。
卫健委官网的信息显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国内大陆地区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共 536 家,经批准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共 27 家。
据央广网今年 1 月报道,郑州几家大医院有数十万个冷冻胚胎变成了“无主胚胎”,沉睡最长的胚胎已快 19 年,是继续保存还是销毁,成了棘手问题。河南冷冻胚胎每年费用 1080 元,很多人交完第一次保存费后就没了消息,一年以上没交保存费的胚胎就有 10 万个左右。
而据中国江苏网 2015 年消息,江苏省人民医院生殖中心有上万个冷冻胚胎无人问津,凡是 2005 年前在该中心冷冻的胚胎,如一个月内不来认领续交冷冻费用,将按之前的知情同意书销毁。首批要清理销毁的冷冻胚胎,数量达 1000 多个。
同样的是,北青报 2016 年报道, 北京妇产医院 17 年来冷冻胚胎数已达到 10 万余颗。此前有大约三分之一的“冷冻胚胎”属于“超期保管”。妇产医院也曾主动联系在这里留下胚胎的夫妇,要不要继续保存、缴费,不要了也要来签字放弃。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院长刘智慧教授表示,冷冻保存人工胚胎是一项成本很高的工程,在患者与医院失去联系、逾期未交冷冻保存费、医院采取合理措施仍然无法与患者取得联系的情形下,倾向于应当允许医院作出销毁的决定。
这个事件也提醒医院和患者最好对相关事宜进行约定,以免发生纠纷。具体而言,可以就在患者夫妇离婚、一方或双方死亡或者他们与医院失去联系、逾期未交冷冻保存费等情形下,对胚胎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约定。
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学院讲师张迪也持相同观点,他建议为避免此类纠纷,医疗机构可以考虑在夫妇进行辅助生殖干预前,在协议或知情同意书中明确发生意外情况如何处置胚胎的条款,尊重夫妇受限的生育权,保护后代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