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顾刚在第41周安全生产经营例会上指出,海航集团进入破产程序以来,共接收2万亿债权申报,最终确认债权1.1万亿。
截至今天,4个重整程序二债会顺利召开,接下来将综合二债会整体情况,待债权人于10月20日前依法完成表决后等待法院裁决,预计11月将完成相关法定程序。
321家公司划分六大业务板块,剥离低效资产
继航空主业板块、机场板块二债会后,海航集团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9月29日召开,会上公布了重整计划方案。
今年3月15日,海南省高院发布关于裁定对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的公告,裁定书中披露,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并没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独立治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
此外,321家公司虽各自登记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但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等320家公司均受海航集团实际控制,在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无独立性,明显丧失了法人的独立意志。
在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构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现状下,计划草案提出对其进行整体架构重整、业务板块调整、股权分层重整及资产规整等措施。
草案表明,321家公司分布于全国各地,涉及航空、机场、船舶制造、金融服务等多业务、多行业,计划将其分为航空运输、机场运营、船舶制造、金融服务、酒店商业不同业务板块,并在各业务分块对应确定一家业务管理平台公司,以管理平台整体管理各业务板块。
目前暂定的六家业务管理平台公司包括:航空集团、三亚翊航实业有限公司、金海智造、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本集团、海航股权管理有限公司等。
草案意见称:“321家公司业务跨度广泛、类型多元、分布于全国各地,具有散多弱特点,统筹规整后方可提升协同价值、持续发展。”
9月18日,顾刚在安全生产经营例会上曾指出,破产重整后,老股东团队及慈航基金会在海航集团及成员企业权益将全部清零,不再拥有相关股权。
对于被清零权益的处置,草案指出,海航方股东的出资人权益全部清零,依法转至债权人享有;海南省省属国资股东出资人权益依法调整清零,由债权人享有。
此前也有知情人士透露,重整后,海航集团将成为由债权人和战略投资者共同控制的新实体。
与此同时,草案中的“股权分层重整”对股权架构做了进一步梳理和调整,分层重新搭建。重整完成后,由上层往下分别为:
一是由海航集团本部新设一家发起人公司、发起人公司新设一家总持股平台公司,持有所有业务管理平台公司股权。
二是各业务管理平台公司持有对应业务分块具体公司股权,根据实际需求,可直接或间接持有。
三是不同业务分块企业间的互相持股原则上切断,不再保留。
图片来源:重整计划草案截图
而在海航集团多年来混同无序运作下,各公司既持有与自身业务关联度高且有价值的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也同时持有了大量与自身业务无关的低效资产,甚至是存在权属瑕疵风险的资产。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对321家公司的资产将按实物资产原则保留、低效资产原则剥离、各业务板块资产原则上持有各自公司在重整前持有的各项资产、空壳化公司原则注销等方式进行规整。
裁定债权超7000亿,设立信托抵偿债务
相比*ST海航和*ST基础一千亿左右的裁定债权,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债务规模更为庞大。
截至9月13日,共计64368家债权人向321家公司管理人申报168814笔债权,申报金额合计14606.33亿元。经管理人审查,已经提交法院裁定确认和预计后续法院可以裁定确认的债权共计约7467.02亿元,暂缓确定的债权共计约895.66亿元。
草案披露,实质合并重整下,321家公司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而321家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均归于消灭,不再具有追偿权。
《草案》将按照《企业破产法》《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统一制定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以及普通债权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这一清偿方案与航空主业板块、机场板块安排均类似。
值得注意的是,海航集团还将设立信托抵偿债务,草案表明:“本次重整将主要通过信托计划实现资产管理与债务清偿。”
具体来看,由发起人作为委托人,成立信托计划,并将持有的总持股平台的股权以及对各业务板块的应收款债权注入信托计划,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成立后,信托计划通过总持股平台实现对所有信托底层资产的实控及管理,即将321家公司的全部资产纳入了信托计划。
除小部分现金清偿及留债清偿外,原则上321家公司的全部债务将归集至发起人公司,并以发起人设立的信托计划份额受偿。
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取得优先份额、普通债权人取得普通份额,债权人成为信托受益人后,即享有321家公司整体财产利益,可以分享重整后相关企业的运营及处置收益。
图片来源:重整计划草案截图
草案称,考虑到321家公司实体经营企业众多,为确保信托计划未来持续平稳运营,原则上由企业现有经营管理团队继续运营信托计划实际控制的实体经营企业。
在业务规模不变的条件下,实体经营企业不得按照明显低于同地区同行业同等规模企业的平均职工人数进行无故裁员,员工薪酬水平不得低于同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