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 日消息,上个月,腾讯协助警方破获“买卖个人信息进行游戏租号”相关案件,涉案金额过百万元。腾讯还表示,针对第三方租号平台破坏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等不正当行为目前已向超过 20 家账号交易平台和多个电商平台起诉或发函,要求停止相关服务。
企查查 App 显示,近日,腾讯与聚好玩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开,所属案号(2020)0305 民初 20834 号,法院则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聚好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可知:
原告(腾讯)要求被告(聚好玩)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8868 租号”网站及 App 提供原告运营游戏账号出租、出借的行为,并停止使用原告游戏美术作品,还要要求对方连续一个月在“8868 租号”网站及 App 首页显著位置及《法制日报》的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此外,腾讯还希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300 万元。
关于此案,腾讯在诉求中如此描述了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世界知名互联网企业,也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中国服务用户最多的互联网企业之一,原告开发、运营的多款网络游戏广受欢迎,其网络游戏营业收入位列中国网络游戏市场份额排名前列。原告现在中国大陆运营包括《英雄联盟》(LOL)、《穿越火线》(CF)、《QQ 飞车》、《逆战》、《王者荣耀》等网络游戏(简称“腾讯游戏”),原告享有腾讯游戏的相关著作权。
经原告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推广、运营,并为游戏用户提供优质的游戏服务,腾讯游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拥有非常广泛的游戏玩家群体,从而享有极高的商誉和商业价值。
同时,因腾讯游戏用户系使用QQ号或者微信号进行游戏登录,因此用户在接受原告游戏服务时受《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QQ号码规则》、《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束,不得将账号出租、转让或售卖给非初始申请注册人。
(1)《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第 2.6 条:“您不得将游戏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转让、出租、借用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作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录制、代打代练等商业性使用。”
(2)《QQ号码规则》第 8.2 条:QQ号码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未经腾讯许可,您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QQ号码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QQ号码。
(3)《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 7.1.2 条: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
上述条款是网络游戏行业通用的处理规则,是用户使用游戏服务的行为准则,已成为网络游戏提供商在规范行业管理过程中通用的商业模式。如网易游戏、金山游戏、完美游戏及畅游游戏等其它主要网络游戏提供商均在相关用户协议中禁止用户交易游戏账号。被告聚好玩公司在其主办并运营的“8868 租号”网站及 App 上,组织、诱导、帮助他人出租、出借原告的游戏账号,从中抽取佣金、收取提现费用获利,并以此吸引用户下载使用其产品;被告水煮公司为“8868 租号”网站及 App 的收款方,为其业务的开展提供支付支持,且被告水煮公司为被告聚好玩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作为游戏账号增值服务平台,明知网络游戏行业禁止游戏用户交易游戏账号的行业通用处理规则和商业模式,仍组织、诱导、帮助他人出租、转让、出借原告的游戏账号,恶意破坏和干扰了原告的正常商业模式和经营秩序,破坏了公平、公正的游戏秩序,危害游戏安全性和游戏体验,损害了原告合法商业利益和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等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被告还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形标识、美术作品等(包括但不限于《王者荣耀》、《英雄联盟》等),侵犯了原告对游戏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委托代理人向两被告发送过停止侵权的律师函,要求两被告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及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两被告均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签收,但两被告收函后并未做任何回复,且未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及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说明两被告侵权主观恶意非常明显。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民事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对此,二被告共同辩称:原告不享有主张作品的著作权,且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作品权属,原告并不具有维权权利基础。被告没有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
中文国际知悉,法院查明认为:涉案平台由被告聚好玩公司、水煮公司共同经营,其对用户不得出租原告游戏账号是应知的,但仍然提供游戏账号出租服务,主观上具有过错;此外,被告提供游戏账户出租服务的行为,会造成原告游戏注册用户数量减少、用户游戏充值消费的概率下降,还会造成游戏账号的实际使用人的游戏水平与账号信息不一致,从而破坏游戏的平衡性、公平性和用户体验。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公告中还写明:
原告不享有腾讯游戏账号所有权。涉案游戏账号属于数字财产,用户对游戏账号享有所有权。原告提供《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腾讯服务协议》、《QQ 号码规则》、《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均为原告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属无效协议。
(1)《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是格式合同,内容大多是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加重了用户的责任,排除了用户的权利,减免了原告的义务,且用户必须要接受所有的条款才能正常的登录游戏。包括但不限于 2.6、3.2、3.3、4.3、4.4、4.8、10.1 条款,尤其是 10.1 条款,排除了用户依法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综上,这些格式条款应该无效。原告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也没有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原告无法证明协议就是用户在注册游戏时点击签署的正式协议文本。该协议腾讯可以随时修改,也不具有客观性。该协议是原告与相关用户之间签订的,被告并不知晓,即使有约束力也与被告无关,被告只是一个网络服务的提供者。
(2)《腾讯服务协议》:7.1 条款涉嫌侵犯用户的隐私,15.4 条款免除了原告的责任,16.1、16.2、16.3 排除了相关用户依法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原告无法证明协议就是用户在接受腾讯服务时点击签署的正式协议文本。该协议腾讯可以随时修改,不具有客观性。该协议是原告与相关用户之间签订的,即使有约束力也与被告无关,被告只是一个网络服务的提供者。
(3)《QQ 号码规则》:13.1 排除了相关用户依法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原告无法证明协议就是用户在接受腾讯服务时点击签署的正式协议文本。该协议腾讯可以随时修改,不具有客观性。该协议是原告与相关用户之间签订的,即使有约束力也与被告无关,被告对此并不知情。
(4)《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7.1.2 属于霸王条款,微信账号是用户实名的登记了自己信息的账号,其所有权理应属于用户,而不是原告,此条款应属无效。7.2.4、7.2.5 条款排除了原告的责任,属无效的格式条款。9.3 排除了用户的主要权利,10.3 排除了原告的责任,12.1 条排除了用户依法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原告无法证明协议就是用户在注册游戏时点击签署的正式协议文本。该协议腾讯可以随时修改,也不具有客观性。该协议是原告与相关用户之间签订的,即使有约束力也与被告无关,被告只是一个网络服务的提供者。
因此,被告搭建 8868 租号平台为游戏账号出租提供服务并从中收取费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结果为,两被告停止提供游戏账号出租服务,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3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