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当初的电商纳税问题一样,主播纳税的问题逐渐受到监管层和公众关注。
10月底,一张显示“关于薇娅的专访和文章都要下架,据说是因为税务问题”的截图在网上流传,这张截图引来不小的震荡,一时间关于主播纳税的讨论在网上兴起。差不多跟薇娅的消息同一时间发酵的还有淘宝主播雪梨,同样有流传的截图显示雪梨疑因税务问题被调查,随后不久,双方分别做出回应,“假的,别信”“情况并不属实”。
同样是在10月,一名郑州网红已经在补税。据郑州晚报消息,日前,河南郑州金水区税务局运用大数据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加大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征管力度,追征一名网红的662.44万元税款收入国库。
在此之前的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披露的消息,202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统筹协调浙江、广西等地税务部门,依法对两名主播及相关企业进行立案检查。
检查发现,两名主播均涉嫌违规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涉税金额较大。目前,案件正在检查之中,对于查实的偷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上述两名被立案检查的主播,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公布其身份,而其偷逃税行为是由税务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所谓“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在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要定期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加大对文娱领域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震慑和曝光力度。
11月4日,一位财税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表示:“上述一系列关于主播因为税务被调查、补税以及监管释放的信息,主要是新的业态发展太快前期监管没有及时跟上,现在一系列监管其实是在对新业态的规范。其最根本的问题是平台不愿意履行其代扣代缴的义务。”
一、几大合同方式
监测直播间GMV的第三方数据公司众多,各大直播数据榜单满天飞,究竟谁能掌握真实的成交金额?
10月21日上午,有关李佳琦直播间与薇娅直播间累计交易额的截图开始在网上流传,截图显示双十一预售薇娅直播间累计交易额82.5亿,李佳琦直播间106.5亿,两个直播间加在一起近200亿的销售额被指超过4000多家上市公司全年营收。
随后,谦寻公司薇娅事业部总经理古默在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回应称,82.52亿GMV,这个数据不准。古默指出,80多亿的预售GMV没有参考价值。据其介绍,80多亿销售额能够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商品按照原价销售,消费者百分之百付尾款,0退货率。但现实是,这些前提条件几乎不能实现。
显而易见,直播间涉及的优惠券、“第二件半价”以及后续的退费、退款等问题,使得资金流向非常复杂。
同时,直播行业的税务问题涵盖面广,不仅包括品牌方、主播、直播平台、经纪公司,当前还出现了撮合品牌方与主播、以及与主播所在经纪公司达成合作的中介公司等等。
探讨主播的收入问题可以先从一个大的方面开始谈起。有熟悉品牌直播的资深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主播带货当前可以分为两个大的模式,一种是为品牌方带货,从中获得销售抽成的模式;还有一种是从供应链处采购产品,放在自己的店铺链接中,通过在直播间进行营销宣传,加价卖出,获取中间的差额部分。
第一种模式还分为了多种不同的合作方式。一专门为商家定制数字化转型方案的公司某行业总监告诉记者,主播与品牌的合作方式主要包含三种:
一种是主播只收服务费的模式,也即是行业里常说的“坑位费”;
另一种是“坑位费+销售抽成”,
还有一种是只收销售抽成的模式,这样的主播,行话称为“纯佣主播”。
其告诉记者,经过行业的发展,现在第一种合作模式被采用的相对较少,多以第二、三种为主。
而在这当中,又包含着是品牌方是与个人主播进行洽谈还是与经纪公司进行洽谈。在裁判文书网上,有关“直播带货”的争议案件中,有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品牌之间、品牌与经纪公司之间以及品牌与中介公司之间的纠纷,关系异常复杂,甚至还出现了个人担任中介去撮合品牌与主播的情况。
先从品牌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作谈起。记者向一家曾经进驻薇娅直播间的品牌方了解到,双方的合作是“开播费+销售抽成”的方式,分为线下交易和线上交易两个部分。
品牌通过阿里妈妈平台与薇娅方进行接洽,先与薇娅所在的谦寻公司签订合同框架,把合作关系确定下来,但未涉及具体的合作金额。而后双方再商议产品链接价格、开播费以及佣金比例,这些商议无异议后,品牌方向谦寻方面先打款开播费,谦寻来开具发票。
此次合作,谦寻抽取产品成交额的20%作为佣金,品牌方获益其80%,但是这部分收益,品牌方不是与谦寻方面结算,这即是线上的部分。直播完成之后,品牌方通过阿里妈妈平台收取产品收益,通过线上申请获取阿里妈妈方面开具的发票。
这一结算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因为直播完成以后,还会涉及到用户的退款、退货,这些交易流水通过阿里妈妈平台可以动态监测到,最终的佣金以一定周期后最后确认成交订单的额度为准。
二、结算的方式
通过梳理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发现品牌与直播间之间的约定模式、结算周期、抽佣比例各不相同。有“佣金为销售额的15%,每卖出2000单结算一次佣金”,还有“佣金为从直播链接购买有效成单金额的20%,直播完成后每15日结算一次,分结算3次,扣除于此期间发生的退款”,还有的约定佣金额度随着销售额变化而变化,比如,“佣金以推广产生的商品销售金额收取,具体为前三万单12%、三万单后18%收取商品销售佣金”。
再者,有的合作中,品牌方需要向直播间缴纳一定的质量保证金,以确保产品质量不会遭到消费者的大范围投诉以及退款,直播完成后再退还给品牌方,还有的是品牌方与直播间约定了一定的保底销售额,如果带货未达到上述目标,直播间还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品牌方退还坑位费。
上述情况导致与直播带货相关的情况,资金流向异常复杂,同时在裁判文书上披露的相关案件中,佣金的结算方式多重多样,有的是通过阿里妈妈后台或者直播平台定向结算佣金,有的约定不在天猫内设置佣金,品牌方汇款至经纪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有的是个人对个人之间的合作,通过支付宝等方式进行交易。
在青海某传媒公司与一化妆品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中,记者注意到,该传媒公司邀请多位网上带货直播人员为化妆品公司产品带货,是以通过礼物方式向直播人员支付了报酬39万余元。
因此,参与方众多,交易流向复杂,这样的情况使得即便是在直播平台上完成的消费支付交易,直播平台也不一定能全部监测到直播间的真实成交额。一头部直播平台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因为有些平台“不断外链”,所以直播间还会存在一些来自品牌方在其他平台上的产品链接,这部分链接产生的交易或是退款资金流,该直播平台便无法获取。
三、收入以及身份的认定
此外,有些直播平台上还涉及虚拟货币的打赏以及主播利用短视频广告等帮助品牌实现曝光的方式,这其中牵扯到的收入性质多样。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数字经济的税收治理问题研究”中的《平台经济的税收治理难点与治理方略》文章中谈到,C2C模式下的网络直播中,就主播获得的打赏收入而言,目前存在关于该项所得是归属于劳务报酬还是偶然所得抑或不属于征税范围的争议。通常主播的所得是各项业务的混合,多种形式的收入来源在核定性质时容易出现厘定不清的情况。
在这其中,又不免谈到,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关系认定问题。在裁判文书网上,有关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合作关系的争议案件众多。并且,从案件中可以发现,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和网络直播平台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算法也不统一,且有的经纪公司并未履行为主播代缴税款的义务。
即便是在已经与品牌公司签订劳动合约的主播处,公司也面临对其个人收入如何划定的难题。一品牌负责线上店铺直播事项的人员告诉记者,目前不同来源的直播数据差异很大,一场直播中有多个主播,现在无法清晰获得每个主播对于店铺新增粉丝、下单人数、支付金额的贡献比例,没有合适的数据来源,各个主播的准确销售提成结算是个难题。
有财会方面的专业人士告诉记者,由于交易手段和支付方式的变化,税务机关取得准确交易数据的难度较大。并且,在税目税率方面,由于各项收入性质界定不清,适用税目会出现争议,导致税率适用混乱。
此外,还有一些隐秘的避税方式开始出现。前文中熟悉品牌直播的资深业内人士向记者指出,目前行业内从事供应链业务模式的主播会通过“体外供应链”回流至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避税。
其举例表示,比如主播公司以低价向供应商采购物品,而后将物品分散至直播平台的各个小店加价卖出,其中有些小店的运营方是一个个个体工商户,主播会与个体工商户进行约定,将售卖产品产生的差额利润回流至主播的个人账户当中。对于该人士讲述的这一情况,我们还在持续跟进。
直播带货是一种伴随互联网直播发展起来的新型营销方式,与之相关的税收征管问题,监管层面也正在着力解决。9月15日,在金砖国家税务局长视频会议中,国家税务局长宣布:金税工程四期建设已正式启动实施。
金税四期能够实现对同一企业或个人不同时期、不同税种、不同费种之间,以及同规模同类型企业或个人相互之间税费匹配等情况的自动分析监控,全面提升税收征管效能和税收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