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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近日,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以侵犯 “潼关肉夹馍”商标权为由起诉了河南几十家店铺名称中含有“潼关”二字的肉夹馍店,索赔3至5万元不等,还称如果想要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这个商标,需缴纳99800元授权费。今天就和大家聊聊这个商标维权哪些地方是错的。

一、高额索赔是对商标权的滥用

根据商标局网站,潼关肉夹馍协会取得了“潼关肉夹馍”的集体商标,所以他们的维权法律依据是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集体商标也是注册商标的一种。所以潼关肉夹馍协会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要求未经授权使用商标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但有权维权不代表可以漫天要价,这种集体商标的维权,停止使用相应的商标才是主要目的,借机推广授权虽然也可以,但对于肉夹馍小店,近10万元的授权费用显然较难承受,3到5万元的索赔对于薄利的肉夹馍小店也很不合理。

目前很多案件已经进入了司法审判阶段,根据我的经验,法院肯定会出于保障民生的角度来审查此类案件,不会认定这种断绝小店生计的维权索赔。所以,如果案件最终判决,鉴于商标已经注册,法院会判停止使用,但对于赔偿,只会支持较低的合理维权费用,另外再加一个象征性的比较低的赔偿。

是不是潼关肉夹馍协会所有的案件都不能做高额索赔?我认为,如果发生了一些对于品牌有重大伤害的事件,比如未经授权的潼关肉夹馍店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那潼关肉夹馍协会作为商标权人确实可以高额索赔。

二、潼关地方政府是解决此事的关键

虽然是市场经济时代,但带地名的集体商标并不完全是市场化的,根据原工商总局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所以潼关肉夹馍协会的商标申请,肯定是拿到当地政府的批文才会获得商标注册的,当地政府既然出了批文让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了商标,对其不适当的维权方式当然也应该负有监管的义务。解铃还须系铃人,此事的发生应该和当地政府的默许有关,解决最终也要看当地政府发现问题后有没有意愿对商标权人进行约束。

三、2014年4月前就使用“潼关肉夹馍”名称的店可以继续使用

新闻报道中称,有的被起诉的店已经使用“潼关肉夹馍”名字长达三十余年,店主认为起诉“吃相很难看”。其实店主的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潼关肉夹馍的商标申请时间是2014年4月14日,根据商标法的这条规定,在此日期之前开始使用潼关肉夹馍的店家都是可以继续使用的,虽然法条要求对商标使用要有一定影响,但这种小店能开很多年,在开设地周边内有一定影响我觉得法官也不会对此予以否认,本身就是升斗小民的生意,难道真的还要举证高额广告费、巨大销量以及荣誉奖项吗?

最近连续出现的逍遥镇胡辣汤商标维权、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的案件显示了部分商标权人对于带地理标志的商标的意义缺乏正确的认识,笔者判断,不排除国家商标局和其上级市场监管总局近期会出台指引性文件,对商标权人合理维权加以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