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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20年中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超过60%,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程度仍较低。《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和《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开篇即强调要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大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推进力度,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

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以及公共服务、政治权利与户籍捆绑的管理体制下,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使进城农村居民平等享受市民待遇的关键环节是推进农村居民落户城市,在这一进程中,出现了主动市民化和被动市民化两种市民化群体。

考察不同市民化方式是否会引起收入分化对于当下的中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2020年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新型城镇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遂成为新型城镇化的重点任务,究竟以何种方式推动农村居民的户籍转换是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此外,不同市民化方式是否会催生新的收入分化以及如何消除这种可能存在的分化是亟待回答的问题。

二、文献综述

相较而言,直接研究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式的文献较少,更多的是被囊括在有关城镇化方式的研究之中。现有文献将城镇化方式划分为主动城镇化和被动城镇化,但由于划分依据和研究视角的不同,存在着两种主动城镇化和两种被动城镇化。

被动城镇化的推进产生了相应的被动城镇化群体,其中最典型的即为失地农民,大量学者对征地和失地农民进行了考察,这些研究成果可以归纳为四类。

第一类是关于失地农民补偿机制的研究,该类研究普遍发现现有单一的征地制度和一次性的货币补偿机制存在着改进空间。第二类是关于被征地居民征地意愿或满意度的研究,但由于研究区域不同,得到的结论也存在明显差异。第三类是关于失地农民市民化的研究。研究发现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度低和征地民主化程度过低都延滞了失地农民的市民化进程。第四类文献集中在征地的收入效应上,和本文的相关性也更强。

本文认为,只要个体完成城镇化或市民化的时间不能被完美预期或自主决定,都应将其归类为被动城镇化或被动市民化群体。其次,考察市民化方式的影响不应忽视已经脱离农业但仍保留农业户籍的群体。最后,相比于以未失地居民或城镇居民为对照组,不同市民化群体间的比较更能说明市民化方式对于收入的影响。

三、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式及其收入分化效应的机制分析框架

(一)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式:背景、内涵与体现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城镇化模式的并行催生出了主动市民化和被动市民化两个群体。然而在公共服务与户籍捆绑的制度作用下,走进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无法真正地享受到城镇化的红利,市民化程度位于较低水平,如何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遂成为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重点任务。

本文将完成农业户籍向城镇户籍转变的个体视为市民化个体,市民化方式即可理解为户籍转换途径。本文将通过升学、购房、参军、工作和家属随转等途径完成户籍转换的个体界定为主动市民化个体,将通过征地和户口改革途径完成户籍转换的个体界定为被动市民化个体。

本文认为,被动市民化的“被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认知上的被动、时间上的被动、微观结构上的被动和意愿上的被动。认知上的被动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不对称。时间上的被动指被动市民化居民的户籍转换时间往往不是自主决定的。微观结构上的被动体现在部分个体是被决策的。意愿上的被动即很多被动市民化居民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转变为非农业户籍。综上所述,被动市民化的“被动”是全方位的。

(二)不同市民化方式的收入分化效应

对主动市民化个体来说,只有当完成市民化后的收入水平大于等于未市民化时的收入水平时,主动市民化个体才会决定完成市民化。而对被动市民化个体来说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个体对于相对工资率和正规部门就业概率有着充分信息而未做出市民化决策,二是缺少相对工资率和正规部门就业概率的充分信息。

第一种情况说明在给定现行相对工资率和正规部门就业概率时,个体完成市民化不会带来效用增量,否则完成市民化才是最优选择。在这种情况下由外力推动完成的市民化很可能给个体带来效用损失。

而在第二种情况下,个体被动地完成市民化所带来的收入增量取决于新部门收入与原部门收入之差。其中,新部门收入是不确定的,原部门收入是确定的。比较而言,主动市民化个体与被动市民化个体的预期收入增量存在分化的可能性。

四、模型与数据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的个体市民化方式及年龄、性别、户籍、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政治面貌、家庭背景等个人信息来自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2013年、2015年和2017年的调查数据。此外,本文计算行业收入水平所使用的工资数据来自于2008-2012年的《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二)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本文使用了三类有关收入的变量以度量不同城市化群体间的收入分化,分别是个人年度总收入、个人年度工资收入和家庭年度总收入。其中个人年度总收入和家庭年度总收入由工资收入和所有工资外收入组成。

2.核心解释变量。市民化方式是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当个体通过征地和户口改革两个途径获得非农业户口时,市民化方式变量取值为1,表明该个体属于被动市民化群体。当个体通过升学、参军、工作、转干、家属随转和购房等途径获得非农业户口时,该变量取值为0,表明该个体属于主动市民化群体。

五、实证结果

(一)市民化方式与收入分化

在控制了个体特征和代表家庭背景的父辈特征之后,被动市民化的系数估计值均为负且高度显著。根据估计结果,被动市民化群体的个体年度总收入、年度劳动收入和家庭年收入分别低于主动市民化群体16.8%、13.4%和14%。不同市民化方式所引起的收入分化在个体年度总收入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其次是家庭年收入,个人劳动收入的收入分化相对最轻微。

(二)稳健性检验

本文首先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进行估计,结果显示,在为个体赋予不同的权重进行回归之后,不同市民化群体间仍然存在显著的收入分化,且系数估计结果与基准估计结果相近。此外,本文尝试构造个体收入的预测值,通过对比主动市民化群体和被动市民化群体间实际收入与预测收入之间的差距进行稳健性检验。

结果显示,相较于被动市民化群体,主动市民化群体的实际收入要远远高于其拟合收入。主动市民化群体的拟合年度总收入及拟合年度劳动收入分别低于其实际收入45.9%和36.1%,对被动市民化群体来说相应的数值仅为27.5%和23.6%。二者之间明显的差距说明存在着一些因素制约着被动市民化群体入城后收入的上升,导致其收入水平无法达到主动市民化群体的高度。

(三)机制分析

被动市民化造成居民收入下降的主要途径是改变其收入来源。若被动市民化的确使个体失去农业收入进而收入下降,那么这一效应在高年龄群体中会更明显,原因在于高年龄群体更可能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分年龄组估计结果显示,被动市民化的系数估计值在各样本的回归结果中都为负,且其绝对值随着平均年龄的提升而上升,证明了上述作用机制。

被动市民化影响个体收入的另一个重要途径是工作。本文以劳动者与工作单位是否签订劳务合同代表其工作的性质及收入稳定性进行估计,估计结果显示,同主动市民化的个体相比,被动市民化个体在就业市场上多以非正式就业为主,印证了前文的分析。

(四)被动市民化的收入效应

在关注由不同市民化方式所引起的城市内部新的收入分化时,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被动市民化是否会造成个体收入水平的明显下降。为考察这一问题,本文将控制组调整为仍然保留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进行了估计。令人欣慰的是,被动市民化的系数估计值显著为正。这说明与仍然保留农村户籍的居民相比,被动市民化群体整体的收入水平较高。这表明,尽管被动市民化可能会给个体带来负面的影响,但总体上完成户籍转变的个体相较于未市民化的个体仍具有收入优势,因而推动市民化仍然是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一环。

六、结论与启示

本文利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2013年、2015年和2017年的数据,对市民化方式与收入分化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不同市民化群体之间存在显著的收入分化,市民化方式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城市内部的收入分化。

机制分析表明,被动市民化造成居民收入劣势的主要原因是受影响个体农业收入的丧失以及新收入来源的不稳定。不同市民化方式对个体收入的影响取决于其对于个体来说是预期内的冲击还是预期外的冲击,以及居民对于该冲击是否具有反应时间。进一步研究发现,与仍保留农村户籍的居民相比,被动市民化个体的收入水平较高。

根据上述发现,本文认为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新型城镇化工作的过程中,应注重推进主动市民化而非被动市民化,并为被动市民化群体提供有效的就业安置或培训,提高政策透明度及改进征地制度和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