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自此,监管层在反垄断方面开足马力,中国多家互联网巨头、产业巨头经历了一次集体反垄断洗礼。
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82.28亿元的罚款。
4月15日,扬子江药业集团因违反“反垄断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7.64亿元。
4月26日,美团因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立案调查。
7月2日,赴美上市不到48小时的滴滴被国家安全审查,7月4日应用商店下架滴滴出行APP。滴滴出行下架后不久,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等其他行业的领头App接连受到安全审查,停止新用户注册。
7月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互联网领域22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一系列的操作说明,在《反垄断法》面前,任何企业、任何商业模式都是一视同仁的,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反对不公平的竞争方式、制止垄断行为,才能真正建立一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关于“垄断”与“反垄断”,北大国发院教授、经济学家周其仁,在其新增内容的经典新版著作《真实世界的经济学》中讲到:
在政府普遍保护产权的条件下,市场上的确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垄断。独到资源和独到的资源利用方式,是垄断;成功的赢家获得某种市场权力,是垄断;专利在有效期内,是政府保护的垄断;商业秘密,更是企业与政府或法院合作维系的垄断。
不过,许多所谓的垄断其实恰恰是产权的同义词。如果未曾侵犯他人产权,这样的垄断恰恰也是市场竞争的内涵。要是笼统反对一切垄断,发展成不分青红皂白反对一切大公司、反对一切市场赢家、反对任何情况下市场份额的寡占和独占,甚至反对创新领先,那就变成了反对产权、反对市场竞争、反对技术进步和反对经济增长。
但只要有一点,如果侵犯了他人产权,那么,市场经济里,垄断永远是暂时的。
垄断的种类
垄断的语义是“排他性控制”和“独占”。用到经济行为上,垄断的含义就是单一的个人、组织或集团排他性地控制了某种经济资源、产品、技术或市场。从这一点看词义上的垄断,其实不过是一个描述性的中性词。当然,排他性控制行为可能妨碍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率,有或大或小的负面效果。
虽然我们可以直截了当地说,经济垄断就是在一个产品市场上只有一个买家或一个卖家,或者略微放宽一点,那里有少数几个卖家或少数几个买家。但是,在真实世界里导致某个市场被独占或寡占的原因,却是各式各样的,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很不相同,大体分为5类:
第一种,由资源独到性引发的垄断
这类垄断是由资源的天赋特性带来产品的独到性。比如龙井茶、莱阳梨、阳澄湖大闸蟹、某某球星或某某歌星。这类产品,在市场上独一无二,消费者又非常愿意出价来享用,卖方因此就获得排他性的独占权。
第二种,由创新引发的垄断
这类垄断是由发明专利或版权,或者像可口可乐配方那样的商业秘密引发的,这些资源并没有天赋的独特性,但是在想象力和科学技术的商业应用方面有独到性。
经验表明,如果一个社会不通过法律来保护专利和商业秘密,那么这个社会的发明创新就可能供给不足,对经济增长不利。当然,技术一旦被发明出来,由社会共享共用也可以加快新技术的普及,所以各国对专利的保护通常设一个时间区间,过了时限就让此专利对社会免费开放。
第三种,竞争赢家的垄断
凡竞争就有输赢,市场竞争也不例外。市场竞争的胜出者可能凭实力、战略和策略,将竞争对手一一击败,赶出市场。这样的典型案例数不胜数,美国如IBM、微软和苹果公司,欧洲也不少,小国如荷兰,出了一家光刻机制造企业阿斯麦尔,居然打遍全球无敌手。这些独家或寡头生产的产品,不是别人不准做,而是一时之间,没有哪个在市场上做得过它们。
第四种,所谓“自然垄断”
这种也是成本特性产生的垄断。一些产业,需要巨大的一次性投资,才能形成供给能力。这些投资一旦发生,就成为沉没成本。由于沉没成本不再是成本,所以对这些产业来说,新的竞争对手面临极高的进入门槛,因为必须支付一笔巨大的投资,才可能与在位厂商竞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然垄断”。
第五种,强制形成垄断
这就是运用非经济的强制力量,清除竞争对手,保持对市场的排他性独占。这种强制势力,可以是高度非制度化的,如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也可以是高度制度化的,如政治性禁入或限入、行政管制牌照数量,或由立法或行政命令阻止竞争而产生的行政性垄断。需要说明,强制形成的垄断,虽然动机完全不相同,但在行为上,垄断者的独占或寡占地位都是由非经济力量造成的。
在真实世界里,一果常常多因。垄断的成因可能是混合型的。以美国AT&T公司为例,早年是创新带来的垄断,后来是自然垄断,而到了1926年以后就享有强制垄断。
文章开篇中的各大企业的垄断也属于复合型的,进入细节之后,成因尤其纷繁复杂。为了制定及执行相关政策所需要的明了和准确,我们应该进一步化繁就简。
首先明确,许多所谓的垄断恰恰是产权的同义词。
譬如上面提到的前4种垄断,都是从产权排他性里派生出来的垄断。产权是由社会强制执行的关于资源利用的排他性专用权利,那恰恰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产权像一切权利一样,依托于社会关于“正确和正义”的道德共识,并由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会强制机制来界定行为自由。其中,政府依法保护产权是现代经济秩序最重要的基础。政府保护产权,当然就是保护这种排他性权利。在这个意义上,保护产权必定派生出某些垄断(排他性控制资源利用)的结果。
也要明确,政府保护产权的原则,是保护产权主体对于其拥有资源的排他性选择权,但必须以这种排他性权利不妨碍他人行使其拥有的产权为限。
比如,政府保护房屋主人排他性的居住权,但是,房主在其房屋里产生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从发出噪声到窝藏毒品,都受到限制或法律的制裁。
到了市场上,产权的界定和履行变得复杂起来。因为这里有众多买家,也有众多卖家,各有各的产权,行使起来难免互相影响。甲、乙都要卖货,竞争导致价格下降。
在这个意义上,甲乙双方都受到对方的“损害”。能不能为了保护甲的产权,而将乙逐出市场呢?
不能。因为那样就侵犯了乙的产权。能不能同时保护甲乙双方,但下令提高市价?也不能,因为那就侵犯了买方的产权。所以,在市场上,政府只能遵循一个原则:保护各方平等交易的权利,但不保护任何一方自愿参与交易所能获得的市场价值,否则,必定违反对产权的普遍性保护原则。
上文提到的第五种垄断——强制性垄断——就是在保护某一方产权的同时,限制甚至禁止了其他方产权。与前四种市场垄断不同,强制性垄断不是普遍保护产权的结果,而必定含有某种侵犯他人产权的结果。
哪一种垄断扼杀市场竞争?
传统理论没有清楚地区分不同的垄断,也没有清楚地区别不同垄断对经济行为和经济效率的不同影响。流行的教科书讲,垄断市场上只有一个供应商带来的市场权力,使得垄断商可以通过控制产出数量来提高价格,赚取垄断利润。此外,由于独占或寡占市场,技术创新的动机遭到削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也会因为竞争压力不足而变得比较糟糕。
问题是,以上“规律”忽略了在真实市场过程中保护产权所产生的垄断,与侵犯他人产权产生的垄断,行为及其效果是很不一样的。
第一种:由资源独到性引发的垄断
基于独特资源的垄断,能不能持续控制价格、获取垄断利润?经验证明,不能。这是因为,绝大多数靠拥有独特资源生产出来的产品和服务,都有可替代的产品和服务。龙井茶叶的替代品包括黄山毛峰、福建乌龙、雀巢咖啡,可口可乐的替代品是百事可乐,而百事可乐的替代品不仅有可口可乐,也可能是龙井茶或任何其他饮料。邓丽君、毛阿敏、“四大天王”等歌星个个都很独到,但并非没有可替代的艺术享受。
物以稀为贵永远成立,但是市场规律是,任何独到的资源或产品要是身价太高,那各种替代品一定源源不断进入竞争替代过程。
讲到底,技术进步的本质是什么呢?就是不断地发现替代。
第二种,由创新引发的垄断
创新带来的垄断也不能持久。商场如战场,既生瑜,又生亮。一种创新带来的市场成功,常常会刺激更多创新上位。一个经济体当然要保护创新专利,但只要不因此剥夺其他人推陈出新的权利,那么创新带来的垄断通常不能持久。
靠创新一时领先获取超额利润,是市场给予的奖励,也是创新努力的正当回报。恰恰是这笔“超额奖励”,激励天下更多英雄投入创新发明,动员世间好汉加快寻找发明替代,竞争因为有大奖而变得异常激烈。
第三种,竞争赢家的垄断
市场赢家取得竞争优势之后就减量提价,是可能的。但是,只要他的产品或服务受市场欢迎,那么减量提价恰好起到“补贴”所有潜在竞争对手的作用。
标准教科书举证的垄断行为,前提是看不到潜在竞争者的存在,更看不到所谓垄断超额利润对潜在竞争活动的强大激励作用。经济学家在黑板上画得满是那么一回事的“垄断行为逻辑”,当黑板外的潜在竞争者冲进来的时候,难免就溃不成军了。
第四种,所谓“自然垄断”
过去的分析认为,巨大的沉没成本提升了潜在进入者的进入壁垒,从而构成在位者似乎不可动摇的垄断优势。但是,只要进入壁垒真的只是“自然的”,没有政治的或行政权力的人为禁止或限制,发明寻求替代的竞争压力就无时不在。这里讲的发明,不但包括技术发明,也包括市场里筹资方式的发明。
我们都可以看到,现代资本市场的筹资总量和筹资速度,根本不是传统时代所能想象的。究竟多大的资本量能构成进入壁垒,要看投资主体对潜在市场收益的预期,只要预期收益足够高,筹集多大的资金也不在话下。换句话说,以筹资量来保障在位者垄断利益的难度,越来越高了。潜在的竞争压力,势必对在位垄断行为构成现实的约束。
第五种,强制形成垄断
在所有垄断类型当中,唯有强制限制市场准入,才能真正抑制竞争,从而妨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因为唯有对市场机会的强制性禁止和限制,才可能完全地或部分地消除可能的替代,也就是妨碍潜在的竞争。
可以说,由于没有清楚的产权理论认知,150年来的垄断经济学理论含混不清。含混的理论带来许多错误推理,以致谬论流传、以讹传讹。个人以为,最为严重而普遍的错误,是以下两大推理。
第一个错误推理是:政府为了保护稀缺资源、保护创新、保护成功和保护自然垄断,就应该设置政治性或行政性的市场进入限制,以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这个推理,把保护产权与保护市值混为一谈。
政府当然应该保护产权,但是不应该也不可能保护特定资源的市值。资源的市值由供求关系决定,并以变化的成本收益来引导资源配置。政府对产权负有普遍提供保护的职责,但不能被理解为靠限制或取消一部分产权的保护,来达到保护另外一部分产权的目的。更危险的地方在于,只要政府有理由为保护一部分产权而侵犯其他方的交易权,终究就有理由侵犯任何一种产权。如果政府为了保护龙井而禁售乌龙,为保护可口可乐而禁售百事可乐,那并不符合法治下普遍保护产权的要求。
更广泛的错误,是认为凡自然垄断行业,只能由政府自己投资或由政府严格限制行业准入,才能“减少严重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问题是,加上行政性垄断排他的因素,自然垄断就再也不“自然”,从而使这个推理内生逻辑悖论,不能以理服人。
在实践上,人们难以分辨:究竟是规模经济导致独家供应商在技术上更优,还是行政性垄断排除了潜在的可进入的竞争对手?究竟是成本优势令潜在对手裹足不前,还是行政权力压制了市场竞争、消费者选择、技术进步和替代?
要明确,行政独占或寡占并不能消灭竞争,只不过是改变了竞争的内容。行政权力创造的垄断租金,会不断引诱各方不惜耗费资源来攫取。假以时日,行政垄断租金耗散,终究会抵消通过行政垄断减少重复建设所带来的节约。政府垄断产业“是否节约社会资源”,要长期看、全面看,才知道最后的结果。
另外一种情况,即便政府控制了自然垄断行业的市场进入,替代还是难以完全杜绝,只是路径更为曲折,代价更为巨大。举一个实例,如果自来水供应早就开放市场准入,现在还有没有对瓶装矿泉水如此巨大的需求?社会关于可饮用水的总投资,是不是也可以节省许多?所以,武断地说政府控制自然垄断行业准入,注定可以“减少浪费”,不过是更多浪费被忽略不计的结果。
第二个错误推理是:由于看到竞争是保证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的基础,所以,政府要运用行政力量,反对在市场里形成的任何一种垄断。
这里的错误,还是把保护产权产生的垄断与侵犯产权的垄断混为一谈。市场竞争固然是技术和经济进步的基础,但竞争要用清楚的产权界定和有效的产权保护来加以约束。缺乏有效产权约束的竞争,并不是市场竞争,终究会让社会付出经济秩序方面的巨大代价。
这里,我们就能理解市场监管总局一系列操作背后的原因了。
在政府普遍保护产权的条件下,市场上的确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垄断。但是,未曾侵犯他人产权的垄断,恰恰是市场竞争的内涵,因为有的垄断本身就是排他性产权的同义词,有的是市场竞争的手段、目标和结果。因为我们赞成保护产权、赞成市场竞争,所以无法贸然反对这类垄断。
以上关于垄断的第一个错误推理,强调经济落后,民间经济不成熟,所以必须由政府限制产权,特别是限制市场交易权,才能加快经济增长。
关于垄断的第二个错误推理,强调的是在发达市场经济里,成功的大公司拥有过多的市场权力,需要政府施加法律和行政干预来加以节制。
殊途同归,两大推理都在于没有找准竞争、产权、政府和垄断关系的重心所在。
真正危害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的,是强制禁止或限制自由进入市场。其他诸项,包括独到资源控制、创新领先、企业规模大、技术实力强、已经支付了巨大的沉没成本、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以及莫须有的“垄断意愿”等等,统统有其名、无其实。
现实的市场垄断形态是复杂的。保护产权的垄断,可能扩大保护而转变成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由资源独特、创新、竞争赢家和“成本优势自然垄断”的前面4种垄断,也可能派生出形形色色的强制性、排他性独占的要求。
正因为实际情况复杂,我们才需要清楚准确的概念作为政策制定的基础,这样解决问题才可能抓住重点。对付所有“复合型”市场垄断,关键是消除市场准入的强制性障碍。
《真实世界的经济学》
作者:周其仁